由教會倫理談起——訪謝順道長老談除名

   文/謝慧美

      「除名」一向被視為一個忌諱的、敏感的話題,在教會內很少被論及;於是,教會在「除名」事上的立場、作法如何,一般信徒多不甚了解。然而,除名既是教會紀律的一部分,就與每位信徒有關,一般信徒對此理應有基本的認識。

      為配合十一月號主題「宗教倫理」,本社特地訪問謝順道長老,請他談談對「除名」的看法,重拾這一久被忽略的話題。從知罪、犯罪到引致除名的過程中,有許多我們須要了解的觀念;此外,審判的標準、輔導的責任、甚至除名後的心理建設,本文也都有詳盡的報導,旨在使信徒、長執、牧者能再次思想「罪」的嚴重性,以防止其蔓延、發酵,避免教會俗化,維持教會的倫理與紀律。

      一、除名的必要性

      問:除名有其必要性嗎?它的目的為何?

      答:除名的目的可從三方面來看。首先,除名是為要討神喜悅。出埃及記三十四章十四節、民數記二十五章十一節皆提到:耶和華乃忌邪的神,教會為討神喜悅,自然要追求公義、聖潔,從教會裡面除去一切不潔淨的。其次,乃為潔淨教會。保羅警誡:一點點的麵酵(代表罪),即能使全團發起來(林前五6);若教會容讓肢體公然不斷地在罪中生活而視若無睹,必定急速俗化,終至與世俗無別。

      教會尊嚴的維持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。哥林多前書五章曾述及,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娶了繼母為妻,此亂倫之大惡,連未信者中亦不曾聞及;教會若不予以嚴厲處分,豈非尊嚴盡失?

      由此可知,不論就教會與神之關係(對神)、教會內部(對己)或教會對外之信譽等角度來探討,除名制度的存在皆是必要的。

      問:神將審判權賦予教會(參考:太十八18),故在地上的除名即意味著塗抹掉天上生命冊上的名分;在某些教派強調「一次得救、永遠得救」的觀念下,本會之除名主張是否過於嚴厲?

      答:本會對除名制度之實施,的確較一般教派堅持、嚴格。某些教派甚至有「一次得救便永遠得救」的論調。「一次得救」是指信的時候便得救,「永遠得救」則意味無論犯了何種罪過,只要悔改,都可蒙神赦免,至終仍可得救。在他們的觀念中,神乃廣行赦免的神,一切的過犯都可被寬恕。

      事實上,真的是「無論犯怎樣的過錯都可得赦」嗎?讓我們共同思考希伯來書中的二段話:

      a.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、嘗過天恩的滋味、又於聖靈有分、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、覺悟來世權能的人,若是離棄道理,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;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,明明的羞辱祂(六4~6)。

      b.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;唯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。人干犯摩西的律法,憑兩、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;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,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,又褻慢施恩的聖靈,你們想,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?(十26 ~29)。

      以上經文皆明顯地指出,凡是體驗過神的善道,已經明白道理的人,若故意犯罪,「贖罪的祭就再也沒有了」——耶穌基督不能再次替他作神與人之間的中保,他的罪在神面前將一展無遺,且必要接受神的刑罰。所以,並非所有的過犯都可為神赦免的。

      除名固然是一種嚴厲的處置,卻是維持教會紀律、聖潔所必須的。試想:若天上已除掉犯罪者在生命簿上的名字,而教會尚將其保留在信徒名簿上又有何意義?況且,罪的擴散有如瘟疫,若容讓毫無悔意之犯罪者繼續於教會中出入,對信仰未堅的同靈,亦可能因不明白教會的聖潔尺度而重蹈覆轍,影響全體教會的敬虔生活。

 

      二、除名的聖經根據

      問:一般聖經譯本中並無出現「除名」這個字眼;那麼,教會現行的除名制度可有聖經根據?

      答:聖經雖無除名之名,卻有除名之實。例如,猶太教「趕出會堂」的處分方法,亦即「除名」的意思(參考:約九22,十二42,十 六2)。猶太教認為,認耶穌是救主的須開除猶太教教籍;當然,其除名的判斷標準(即以認耶穌是救主為除名的理由)是錯誤的,但吾人可由此得知其有除名制度。猶太教固然有別於基督教,然其對犯嚴重錯誤者的懲戒方法,卻延用到新約時代基督的教會。

      當哥林多教會中有人娶了自己的繼母,保羅的判決是「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」(林前五2、 13 );對許米乃、亞力山大等傳述異端者,保羅亦將其「交給撒但」(提前一19~20;提後二17~18),凡此皆是除名的意思。雖然在使徒中,新約聖經僅提到保羅有「除名」的處理;然而,以保羅這麼一個強調「因信稱義」的人都主張除名,遑論其他的教會領袖了。

 

      三、什麼情況需除名?

      問:罪有許多種,究竟犯了怎樣的罪才須予以除名?個案與個案間的犯罪背景(環境、動機……)大多不同,那麼,判斷是否該除名的原則為何?

      答:依據本會真理研究會之議決,以下兩種情況須除名:

  1. 故意干犯致死的罪,而有發酵作用者(參考:林前五I~2、6、13)

       何謂「致死的罪」?耶穌指出一項極嚴重的罪—褻瀆聖靈(太十二31~32),並強調:犯了這樣的罪,無論今生或來世總不得赦免。使徒保羅所謂的「不能承受神的國」的罪,亦即致死的罪,計有:淫亂、拜偶像、姦淫、作孌童、親男色(同性戀)、偷竊、貪婪、醉酒、辱罵、勒索(以上參考:林前六9~10)、污穢、邪蕩、邪術、仇恨、爭競、忌恨、惱怒、結黨、紛爭、異端、嫉妒、兇殺、荒宴等(以上參考:加五19~21)。此外,啟示錄所提:膽怯、不信、可憎、說謊等須接受第二次的死,可見其亦為「致死的罪」。

      以上所列出的罪,在人看來或有輕重之別。例如,淫亂、殺人、拜偶像等大罪,判以除名應不致引起爭議;然而,對於紛爭、嫉妒、荒宴等過失,因人的肉身之軀總難免會犯上,是否亦要除名?通常教會是依程度來作判斷,這就視是否「有發酵作用」而定了。以偷竊為例,有的人是因生活困難而偷,亦即偶然為軟弱所勝才犯的錯誤,事後又有痛悔之意,則不宜嚴苛懲戒。有的為盜者屬於職業性質,屢犯而心無所愧,此即帶有發酵作用,足以敗壞整個教會,影響教會名譽,故要除名。

  1. 反抗大局又不聽從勸勉者(參考:提後三8;太十八15~18)。

       「反抗大局」有以下幾種情況:①傳異端,且有發酵作用,會破壞別人的信心。例如,末日身體之復活乃是主耶穌與使徒們的共同教訓;然而,許米乃和腓理徒因不信身體的復活,便說復活之事已過,引導他人偏離真道(提後二17~18)。②不服從領導,且率眾反抗大局,潛伏著分裂教會之危機的情況:例如舊約時代可拉黨的背叛(參考:民十六)。③屢次公然違反教會公決事項或破壞教會體制,以致於混亂教會之整體秩序者。凡是反抗大局、足以破壞教會合一且屢勸不聽者,為了保守教會全團之安全使不發酵,仍得予以除名之處置。

 

      四、除名的過程

      問:從觀察到某同靈行為不檢,及至宣佈其被除名,這其間的過程如何進行?

      答:除名是教會紀律維持的最後一步。當信徒所犯的過錯尚不致被除名時,教會及早聞知便應予以規勸;所以,傳道、負責人平時就要了解信徒的狀況。若發現有信徒信仰偏差、疏懶聚會或世俗引誘很大時,當及早防患,切勿等到犯了死罪才處理。

      以西結書提到,牧者之於群羊負有重責,若無視於羊兒所面臨的困難與試探,神必要向其追究責任(結三十四1∼8)。所以,教會不僅擔任審判的角色,亦有輔導的義務。若只有審判,沒有輔導,乃是「不教而殺」,是不當的。這是談到信徒信仰墮落之初,教會應有的舉措。

      及至調查出其已有犯致死之罪的事實時,須查詢本人以為確定。當當事人對一切的人證、物證無法圓滿解釋時,即使他不承認罪行,也要判其有罪。

      犯罪的情況有三種:①明知故犯,②無知而犯,③雖知其為犯罪,卻因受誘或被迫,一時軟弱而犯,犯後內心懊悔,主動向教會自首,坦承其過。對於後二者,教會通常給其留個悔改的餘地,觀察他一段期間,不立即判決。當事人若誠心悔改,不再犯錯就寬容他;若重犯,顯示其並無徹底悔改,此時才決定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由於除名玆事體大,不宜由個人(如當地傳道或負責人)處理,而須經當地教會之職務會議(由駐牧傳道、該教會之負責人及屬該會之長執組織的會議)審理,之後送交區負責人、傳道者聯席會議處理,如此可避免偏私之嫌疑。

 

      五、除名時的原則

      問:宣佈除名時,應注意哪些事項,以將除名所可能帶來之不良影響(對於當事人、其家庭等)減至最低?

      答:宣佈除名時,主事者在態度上除了宜委婉、堅定之外,對當事人更要給其足夠的心理建設。切忌絕然行事,使當事人一時之間彷如被打入地獄,毫無盼望,遂自暴自棄、變本加厲。

      除名之前應找當事人詳談,陳明教會將其除名的原因,並表示除名是教會維持紀律必須的做法,除名之後若肯悔改,仍可來教會聚會。並勉勵:悔改能否使罪得赦,一方面看人本身悔改的程度,一方面也要看神赦免的限度。若悔改已很徹底,罪仍未得塗抹,那麼,將來即或無法得救,至低限度也可減輕刑罰,因為地獄的刑罰也有輕重分別。至於內心的痛悔若蒙神接納而得赦罪,將來仍可得救。

      如此給其希望,將減低除名所可能帶來的傷害。若只是宣佈開除會籍,忽略對當事人本身的心理建設,很可能是將其推向恐懼、絕望的深淵,而乾脆放棄向上的意志,越變越壞。如此,不僅其個人前途逐趨黯淡,對家庭之名聲與家人之傷害也會愈大,而社會犯罪事件亦勢必增加。除了鼓勵當事人悔改外,亦要告知其以後可能會遭遇到的心理困境。教會固然仍歡迎真實悔改的被除名者來聽道、參加聚會,然而,可以想像的,當他們再度踏入教會的門時,內心的難堪與外來的障碍勢必很大,甚至構成其自絕於教會的阻力,有的信徒對被除名者多不會很親切,因為有忌邪的心理(參考:林前五11)。所以,被除名者要有被輕視、冷落甚至被視如陌生人見面不打招呼的心理準備。有此心理準備,並能謙和坦然地接受,才是真心悔改的表現。若強愛面子,希望獲得別人的敬重,悔改仍未透徹。

     聖經中掃羅與大衛犯罪後的表現,即是二個強烈對比。

      真神命令掃羅作戰時務必滅盡亞瑪力人以及一切屬亞瑪力人之物,掃羅卻憐惜敵人上好的牛羊,並且留下亞瑪力王的命。當先知責備他時,他矢口否認、辯解,及至真相被揭出而不得不承認時,仍顧惜面子,要求先知在百姓面前抬舉他,顯明他的認罪並非切心的悔改(參考:撒上十五)。此後,他的境遇每況愈下,甚至去找交鬼者,越發加增神的忿怒。

      同樣犯了罪,大衛犯的罪遠深於掃羅,不僅姦淫、搶人的妻且又謀殺人;然而,一為先知提醒、責備,他立即悔改認罪。雖然認罪之時已蒙神赦免,但神仍不改其懲罰計畫。先知告曰:犯了這樣的罪,刀劍必不離你家,禍患也要由你家興起(參考:撒下十一、十二章)。後來,預言不斷應驗,神愈是責罰他,他便愈謙卑順服。神對他的攻擊是一般人所無法忍受的:先是其幼子遘疾而死,再是同父異母的子女犯姦淫(暗嫩玷污他瑪)、押沙龍仇殺暗嫩,押沙龍欲弒父篡位等一連串的災難。當大衛遭示每辱罵時,卻自認為此番受辱乃來自神而坦然接受。他的悔改能蒙神接納,且於患難中仍得神安慰,並非神待大衛特別,而是大衛在神面前的謙卑認罪實為絕無僅有。他不僅在神面前自卑,且在眾人面前毫不遮掩其過,寫了幾首懺悔詩,將其公開讓詩班歌詠,毫不在意王的尊嚴盡失。

      大衛和掃羅在犯罪之後,由於所持之心態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,大衛的及時認錯和堅心悔改,是每一個有心突破被除名後所產生的心理困境者當思效法的。

 

      六、除名與復名

      問:對於謙卑悔改且自認為已蒙神接納的被除名者,教會是否能為其復名?若當事人言稱神已重納他,而教會尚不肯承認他,對其豈不是一種打擊?

      答:本會以往除名又予以復名之處理,只發生在誤除的情況。教會無法復其名的困難,有時是因其悔改的程度旁人無從詳知;人的判斷往往不準,人是看外表,唯有神鑒察人心。為避免判斷錯誤,故教會不輕易復名。而唯恐影響信徒有「除名後仍有復名之希望」的錯誤觀念,以致失去對除名之戒慎,亦是復名的困難之一。

      有心努力的被除名者面對教會無法通融的立場,其沮喪、餒志是可能的,此時可予以安慰:神若赦免你,你也得到神赦免的證據,此勝過恢復信徒名簿上的名義。謙卑又合乎道理的表現,至終仍會得到其他信徒的讚賞和認定。要緊的是,神是否認定你;神若認定你,更新你的生命,而形諸於外,人豈有不認定之理?假設大家皆已普遍地認定你,此時教會要為你復名,也不怕留人話柄。然而,要達到神、人的認定,絕非一、兩年之事,勢必得長期地努力。

 

      七、結語

      除名是教會懲罰犯罪肢體最後的處置方式,除非萬不得已,教會很少作此決定。雖然除名之事平時甚少聽聞,卻是每一位同靈所當關心與了解的。但願您在看過本文後,不僅注意到除名為一種嚴厲的懲戒,同時也能體認到,它事實上也是維持教會之紀律與聖潔所不可少的做法。(文宣處 謝慧美 採訪)


(轉載自1985年11月青年團契月刊)